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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: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
發(fā)布時間:2017-10-11 08:54:50    |    發(fā)布人: 博學教育    |    點擊次數(shù): 3213

(―)構成要件(★★★)


相關法條


《合同法》


74 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(zhuǎn)讓財產(chǎn)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,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。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(zhuǎn)讓財產(chǎn),對債權人造成 損害,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,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。


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姜費用,由債務人負擔。


《物權法》


195條第1 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(fā)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(xiàn)抵押權的情形,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(xié)議以抵押財產(chǎn)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抵押財產(chǎn)所得的價款優(yōu)先受償。協(xié)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,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曰起1年內(nèi)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(xié)議。


《合同法解釋()


18 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,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,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(guī)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當支持。


19  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(guī)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,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?shù)匾话憬?jīng)營者的判斷,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,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。


轉(zhuǎn)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%的,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;對轉(zhuǎn)讓價格高于當?shù)刂笇r或者市場交易價30%的,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。


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(chǎn)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(jù)債權人的申請,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(guī)定予以撤銷。

 


(如上圖。假設甲系債權人,乙系債務人,丙系受益人或受讓人。)債權人甲之撤銷權成立的構成要件有二(或者三):


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、有效(注意:無須到期)。


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后,實施的財產(chǎn)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。


若債務人的行為系有償行為,需要債務人、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。


下面對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構成要件略作解釋:


1.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、有效(注意:無須到期)。


(1)甲對乙的債權必須成立于乙實施處分行為之前。若在乙處分財產(chǎn)之行為發(fā)生在甲對乙的債權成立之后,甲無債權人撤銷權。原因:債權人撤銷的功能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,而不在于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(見例1)


(2)甲對乙享有提供勞務之債權,甲不得行使撤銷權。因為勞務之債的履行不需要責任財產(chǎn)的擔保,乙處分其財產(chǎn)的,不會對其向甲提供勞務的義務產(chǎn)生損害。當然,如果乙對甲違約,乙向甲提供勞務的債務轉(zhuǎn)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后,在符合條件時,甲的債權人撤銷權可成立(見例2)。


(3)甲對乙的債權無須到期。這是債權人撤銷權與代位權在構成要件上區(qū)別之一。


1甲將自己的房屋(市價400萬元)以1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自己的救命恩人乙,交付了房屋,且辦理了過戶登記。此后,甲因為經(jīng)營需要,向丙借款200萬元。不料甲經(jīng)營失敗,顆粒無收,因此無力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及利息。丙無權撤銷甲、乙間的房屋買賣合同。因為甲將房屋以低價出賣給乙的行為發(fā)生在甲向丙借款之前。債權人撤銷權的功能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,而不在于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。債權人有權撤銷的債務人之處分行為必須發(fā)生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之后,而不能在此之前。


2 2014101日,甲培訓學校與乙約定:乙于201577日至715日為甲講授司法考試民法培訓課程,日課時6小時,日課酬5000元。因失戀,乙于201561日將其全部財產(chǎn)贈與丙。贈與后的乙家徒四壁、空空如也。甲無權撤銷乙、丙的贈與合同。因乙對甲負擔的為提供勞務的債務,該債務的履行無須責任財產(chǎn)。假設乙違約(未按期為甲上課),甲對乙享有5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權。乙于201581日將其全部財產(chǎn)贈與丙。贈與后的乙家徒四擘、空空如也。則甲有權撤銷乙、丙的贈與合同。因乙對甲的債務已經(jīng)轉(zhuǎn)化為金錢債務。


2.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后,實施的財產(chǎn)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。


(1)乙對甲負擔債務之后,實施了財產(chǎn)上處分行為,包括八種行為:放棄到期債權。放棄其未到期的僨權。無償贈與財產(chǎn)(包括贈與、遺贈)。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(zhuǎn)讓財產(chǎn)。所謂明顯不合理的低價,由人民法院綜合各種情況判斷,一般而言,指轉(zhuǎn)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%。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(chǎn)。所謂明顯不合理的高價,指轉(zhuǎn)讓價格髙于當?shù)刂笇r或者市場交易價30%。放棄債權擔保。指債務人放棄自己的擔保物權或者擔保債權。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。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(chǎn)抵押,抵押權人實現(xiàn)抵押權時,債務人與抵押權人協(xié)議將抵押財產(chǎn)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抵償債務。


(2)乙的行為損害了甲的債權。判斷損害的標準,采用債務超過說,實施處分財產(chǎn)的行為后,乙剩余的其他財產(chǎn)不足以清償對甲負擔的債務(見例3)。


(3)乙處分財產(chǎn)的行為與甲的債權受到損害有因果關系。就是說,如果乙實施處分行為時尚有足夠的財產(chǎn)清償債務,后來因其他原因(如物價上漲、自然災害)導致乙的財產(chǎn)不足以清償其對甲負擔的債務,甲無債權人撤銷權(見例4)。


(4)乙對甲負擔債務之后,實施的身份行為(如結婚、收養(yǎng)子女)即使損害了甲的債權,甲亦無債權人撤銷權。原因:身份行為涉及乙的人格尊嚴。


(5)乙對甲負擔債務之后,拒絕接受贈與、拒絕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等行為即使損害了甲的債權,甲亦無債權人撤銷權。原因:債權人撤銷權的功能僅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(保持債務人原有的資力),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。


3甲將一套房屋按照市場價格出賣給乙,價款400萬元,交付了房屋,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。此后,甲又將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丙,并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。經(jīng)查,此時甲在銀行的存款尚有800余萬元。甲將房屋出賣給丙,并給丙辦理過戶登記的行為損害了乙對甲的債權。并且甲出賣給丙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。但是,乙卻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,撤銷甲、丙間的買賣合同。為何?作為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的損害債權人債權,采用的是債務超過說,即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后,其財產(chǎn)不足以清償對債權人的債權。而本例中,甲實施處分行為后,甲剩余的財產(chǎn)足以對乙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。所以乙不享有債權人撤銷權。


4甲向乙借款500萬元。此后,甲向丙贈與600萬元,甲又免除了對丁的400萬元債權。又過了一段時間,因為股市狂跌,導致甲持有的市值2億元的股票貶值為30萬元。禍不單行的是,甲遭到綁架,個人財產(chǎn)全部用來向綁匪支付了贖金9000萬元。雙重打擊致使甲無力償還對乙的500萬元借款本息。甲對丙、丁的無償處分行為發(fā)生在甲對乙負擔500萬元債務之后,但是,乙不能撒銷甲對丙、丁的無償處分行為。因為,乙對甲的債權遭受損害與甲對丙、丁的無償處分行為無因果關系。


放棄繼承vs債權人撤銷權 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后,放棄繼承權,并因此損害其債權人之債權的,債權人可否行使債權人撤銷權,撤銷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?對此素有爭議。司法考試中,筆者建議按我國實務中的做法判斷。 (1)通說觀點是,債權人無權撤銷。原因在于,債權人撤銷權之功能在于恢復債權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,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(chǎn)。債權人放棄繼承權,僅導致未增加其責任財產(chǎn)的后果,而未導致減少其責任財產(chǎn)的后果?!部蓞⒁娡鯘设b著: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》(第四冊)第233頁,北京大學出版社。〕 (2)我國實務?!独^承法意見》第46條規(guī)定: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,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,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。實務中做法不一:有的認定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;有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輯銷倩務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。


3.若債務人的行為系有償行為,需要債務人、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。所謂的惡意,采用觀念主義而非意思主義予以確定,指只要乙或者丙知道其行為將導致乙的責任財產(chǎn)減少,并有害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即可,不要求乙或者丙明知將損害特定債權人甲的債權,亦即不要求具有詐害特定債權人甲的故意。


典型真題


甲公司在201161日欠乙公司貨款500萬元,屆期無力清償。2010121日,甲公司向丙公句贈送一套價值50萬元的機器設備。201131曰,甲公司向丁基金會捐贈50萬元現(xiàn)金。2011121日,甲公司向戊希望學校捐贈價值100萬元的電腦。甲公司的3項贈與行為均尚未履行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?(12·卷三·15題一C)


A.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丙公司的贈與


B.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丁基金會的捐贈


C.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戌學校的捐贈


D.甲公司有權撤銷對戊學校的捐贈


[答案解析]①債權人有權(依照債權人撤銷權)撤銷的債務人的處分行為,須發(fā)生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之后,而不能發(fā)生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之前。A選項中,甲公司對丙公司贈與價值50萬元機器設備的行為發(fā)生在甲對已負擔債務之前,乙公司無權撤銷。故A選項錯誤。同理,B選項中,甲公司對丁基金會的捐贈行為也發(fā)生在甲對乙負擔債務之前,乙公司無權撤銷。故B選項錯誤。《合同法》第186條規(guī)定:贈與人在贈與財產(chǎn)的權利轉(zhuǎn)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。具有救災、扶貧等社會公益、道德義務性質(zhì)的贈與合同或者經(jīng)過公證的贈與合同,不適用前款規(guī)定。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學的贈與屬于具有社會公益性質(zhì)的贈與合同,贈與人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銷權。故D選項錯誤。③C選項中,雖贈與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銷權,但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學的贈與行為損害到乙的債權,并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,乙公司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,撤銷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學的贈與合同。故C選項正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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